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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算不算电子交易平台的经营者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0-12-07 16:33:00
阅读数:934

摘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经营者是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换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仅提供交易场所,还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购买者、供应商和相关主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因此属于平台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经营者是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换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仅提供交易场所,还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购买者、供应商和相关主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因此属于平台经营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目前,一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改革为国有企业,集管理和运营于一体。他们不仅负责入门交易的日常管理,还与一些企业共同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做出贡献。可想而知,这些投资人并不是慈善家,投资的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盈利,所以这样的平台应该属于征求意见稿的平台经营者。二是我国绝大多数地方交易中心都存在收取进场交易费的现象,表面上看是一种行*收费,实质上是一种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营服务而取得交易资格的交易行为,因此应属于平台经营者。再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提供交易场所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目前在大多数地方都是强制性的,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又是运行电子交易平台的机构,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网上电子交易服务,因此,符合“平台运营商”的定义。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的领域上,北京筑龙已深耕多年,致力于成为*企交易领域客户最值得信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北京筑龙已为超过300个客户提供招标采购相关数字化解决方案。  


来源:北京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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